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国晖刑事团队辩护缓刑!
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当事人王某东,湖南人,硕士,毕业后就职于国内某大型金融机构,多年的工作积累了大量的人力资源,随后离职从事金融投资。一直在广州做生意的张某南,是一个典型的生意人,国内到处开设有工厂,企业多元化。那么像张某南操控这样的大盘生意就非常需要大量的外汇资金来周转。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外汇属于管制类的金融产品。外汇的购买必须到有资质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而且,针对外汇账户的资金流量比较大的,国家可能会予以监控。张某南考虑到购买手续的繁琐性,就找到了在香港的香港居民林某国。
香港对外汇的管制较国内宽松。于是林某国利用自己在香港的地理位置优势为身处内地的张某南提供外汇,从中获取不少差价。在此交易过程中,林某国为更好的操控整个交易,遂指使王某东在深圳与张某南联系,将张某南需要的外汇币种、国别、账号等信息接收之后,发送至林某国。同时,外汇均由林某国在香港汇出,后再经由王某东发送手机短信告知张某南。整个交易过程就这样完成了。
后王某东被抓,其亲属通过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找到我所刑事业务团队律师,承办律师在分析案情之后,讨论认定王某东涉嫌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中,只有当达到情节严重时才予以入罪。本案中王某东从中所起的作用也就是上传下达,在实施整个犯罪活动中,王某东没有获得超出合理水平的金钱。本案中,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查到相关证据认定王某东涉嫌经营外汇犯罪数额多达三个亿,明显已超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案情如此严重的情况下,我所刑事辩护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为王某东提供法律帮助。
本案承办律师在多次查阅案卷,即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口供材料,并会见当事人后,认清本案整个犯罪事实:王某东只不过是林某国的一个利用工具,属于一个中间人来回传话而已。因此,不难看出,王某东在此案中属于从犯。
从王某东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犯罪提起者是张某南,林某国是卖家,两人均属于主犯,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王某东起次要作用。应当对王某东以从犯定罪量刑。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官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从犯、坦白等法定、酌定的情节。法院宣判王某东仅获缓刑!!!